建设工程的装饰装修与家庭的装饰装修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贵州达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21 浏览:243次

建设工程的装饰装修与家庭的装饰装修的区别与联系


区分开建设工程的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工装”)与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装”)是工程人与法律人的必修课,两者法律关系的不同,势必对管辖、主体资格、合同效力、案件处理思路有着重大影响。在实务中家装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规则还是适用承揽合同规则有着相当大的争议。其争议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点,家装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二点,家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三点,视情况而定,限缩性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规则。


一、工装和家装区别


(一)管辖


工装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家装可以使用约定管辖或普通管辖。


(二)主体资质


工装必须取的相应资质,而家装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三)合同效力


工装无资质,合同无效,家装无特殊要求。


二、如何区分工装和家装(即三种观点的适用)


(一)家装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的观点。


家装适用承揽合同很容易理解,因为家装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即只要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做人给付报酬,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我们举个例子来理解一下,家庭刷个大白、贴个墙纸、做个全屋定制柜、安装马桶、贴地砖等等这些都属于家庭装饰装修的部分,若出现该等纠纷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规则可能有点小题大作,适用承揽合同可能更为妥当。因这些工程投资小、技术简单、工期短、施工内容对建筑物的性质没有作出根本的改变、亦未涉及公共利益。


在实务中,很多法院都会援引原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即区分“家装”和“工装”。


另有,一部本分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家装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但装修活动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明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家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规则


建设工程本身就是特殊的承揽合同,房屋建设无非就是外部与内部建设,装饰装修就是内部建设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约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其本身亦将装饰装修工程规定为建设工程的部分。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的通知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三级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其下辖的四级案由之一,综上所述,家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规则。这里面我们同样举个例子以供理解,如家庭安装空调家居集成系统,工程范围为中央空调系统、地源热泵系统、中央新风系统、中央软净水系统、地热采暖系统、中央热水系统的安装及调试,即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地热采暖+水处理+生活热水+热水循环,这也是属于装饰装修部分,通常这类项目的看似都是涉及买卖和安装两个部分即涉及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和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但实际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首先我们可以援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断是否显然超出家装的范围。其次,该工程可以看出涉及改水、改电、地埋管回填、工程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时未设置钢制套管、闭水试验、改供暖等等事宜,那么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这些事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这个例子同样是家装就得按照装饰装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三)视情况而定,限缩性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规则


通过上述两个观点,一刀切的处理,可能会使案件有偏差。笔者更认同第三种观点即视情况而定,限缩性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规则。


1、确定工程施工范围;


(1)确定工程仅属于简单装饰(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柜子等等)。工艺不复杂、简单施工宜按照承揽合同处理。


(2)工程涉及拆改主体结构、隐蔽工程、承重结构、加楼地面静荷载、建筑本身是否变动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等,宜按照装饰装修法律关系处理。


2、确认合同性质与实际施工内容,是否一致,综合判断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综上,涉及装饰装修合同的争议在诉讼过程中被定性何种性质的纠纷,受多重因素影响,再加上各地的司法口径不一,裁判结果大相径庭,本文篇幅有限,供君参考。